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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7-3
实施时间: 2024-7-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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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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