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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44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冀税建议字[2024]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5
实施时间: 2024-4-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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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韩春云代表提出的第1443号关于“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由法律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作为自来水销售的海水淡化依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可享受三年免征三年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促进节水专用设备购置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等。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对部分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或优化,2024年又将实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包括从事海水淡化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享受。
  衷心感谢韩春云代表和贵厅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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