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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0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冀税提案字[202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
实施时间: 2024-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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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建河北省委提出的第0102号“关于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第五条建议中“一些国家将企业培训费用作为税收的抵扣项目,从而以税收优惠激励中小企业参加数字化培训”涉及我局相关工作,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培训费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核电企业的操作员培训费、航空企业的空勤培训费,单独核算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我局将持续加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精准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衷心感谢民建河北省委和贵厅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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