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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变化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
实施时间: 2024-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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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密切关注、重点享受的政策,2023年两项政策都发生了部分变化,现将最新政策梳理如下,请纳税人参照享受。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实施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判别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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