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税发[2023]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0-12
实施时间: 2023-10-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2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等文件精神,福建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部门印发了《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2号)等2个文件,明确我省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上述2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就业政策落地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真正把做好该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 粤财税[2022]7号 2022/1/1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 青财税[2023]9号 2023/9/1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渝财规[2021]8号 2021/12/31
重庆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力重 2025/5/27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 津财规[2023]2号 2023/1/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 浙财税政[2023] 2023/1/1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 2019/9/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5/10/2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民 津财税政[2014] 2014/1/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黑龙 黑财税[2014]21 201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