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市监规发[2024]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2-28
实施时间: 2024-4-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5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以及第二款“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的规定,为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1/1/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湘市监法[2024] 2024/2/26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津市场监管规[2 2023/12/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 湘政办发[2015] 2015/12/1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上 2020/8/1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免予行政 2024/4/16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 2014/10/1
关于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 2026/4/1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 沪财发[2017]10 2018/1/1
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3] 200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