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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科政字[2022]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0
实施时间: 2022-4-2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9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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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呼和浩特海关各隶属海关,满洲里海关各隶属海,、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结合实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呼和浩特海关
  满洲里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20日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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