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关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三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科机发[2023]11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3-7-17
实施时间: 2023-7-17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3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科研机构更好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现就第三批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认真组织新申请核定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管理制度、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及成果等佐证材料(新型研发机构还须提供2023年7月份全职研发人员社保清单),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后汇总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附件2)。
  二、申请核定单位须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关部门,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操作细则》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并按类别报送。
  三、已纳入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若发生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须按新申请程序经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无变化并符合条件继续享受政策的科研机构须填写《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由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后汇总填写《名单汇总情况表》报送省科技厅复核。
  请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盖章)、电子扫描版及word文档统一汇总并报送省科技厅。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复核)后,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函告海关。
  联 系 人:黄 坚、于亮亮
  联系电话:025-85485852、86637560
  报送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75号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515室 于亮亮;邮箱:308742970@qq.com
  附件:
  1.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
  2.名单汇总情况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17日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三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的通知.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入走访科技创新企业, 沪工商管[2015] 2015/6/9
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 税管函[2021]54 2021/6/4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7 2023/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 闽政[2015]22号 2015/5/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 辽政发[2015]30 2015/8/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 京财会[2022]14 2022/1/27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 粤科规范字[202 2021/1/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 苏财税[2008]15 2008/4/23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 苏财税[2008]7号 2008/3/17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 202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