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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工信投资[2020]1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6-22
实施时间: 2020-6-2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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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工(科)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和提质增效的通知》(厦府办〔2019〕65号)“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精神,为做好政策衔接,精简审核要求,提高政策执行效果,经研究,对《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厦工信投资〔2020〕77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9年至2021年新建或改建的工业厂房”以工业厂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认定,为此:
  (一)将《申报指南》中“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于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竣工,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企业新建或改建的工业厂房2021年12月前竣工,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将《申报指南》中“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该新建或改建部分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已按规定足额缴满12个月”调整为:“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于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该新建或改建部分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已按规定足额缴满12个月。”
  二、本补充通知与《申报指南》(厦工信投资〔2020〕77号)结合使用,与《申报指南》不一致地方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相关附件:
关于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厦工信投资〔2020〕1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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