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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关于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蓉关公告[2023]4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23-6-30
实施时间: 2023-6-3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2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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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食品出口,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保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22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的通知》(署监发〔2022〕72号)、《成都海关关于成都国际商贸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蓉关公告〔2020〕8号),现就有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由市场采购贸易集聚区所在地隶属海关实施采购地监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申报前应向市场采购贸易集聚区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
  二、实施采购地监管的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名单及输入国家目录(见附件),由成都海关依据食品安全风险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确定,在成都海关网站(http://chengdu.customs.gov.cn/)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实施采购地监管的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名单及输入国家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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