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第03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4-2
实施时间: 2021-4-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2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林惠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白条猪集中交易市场提升白条猪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建议》(第033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结合税务部门职责,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就您提案中涉及“税务部门出台政策,免除批发市场等主体经营白条猪业务产生的增值税等免税”的意见和建议,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因此,您在报告中提出的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在流通环节的销售白条猪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恳请您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李良东、0791-8853181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 发改价格[2003] 2003/6/1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蔬菜等农产品价格调控监 青发改价格[201 2012/6/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 京国税函[2005] 2005/8/5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部分乳制品和啤酒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3/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肠衣加工等行业实行农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5/4/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8/1/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8/6/15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 2023/4/19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0/5/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