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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深交所 > 债券及衍生品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3]11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12-8
实施时间: 2023-12-8
失效时间: 2026-1-29
法规类型: 债券及衍生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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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功能,明确主流动性服务商相关机制安排,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140号)同时废止。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主流动性服务商,按照一般流动性服务商评价并支付服务费用,自2024年1月21日起按照主流动性服务商评价并支付服务费用。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8日

相关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doc    
2.《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修订说明.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6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证会[2026]46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6-1-30
实施时间:20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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