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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退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税[2023]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21
实施时间: 2023-11-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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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实行退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退付条件
  被许可人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但实际未使用且未造成植被破坏的,在有关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草原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决定后,可以申请退付相应森林植被恢复费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申请退付程序
  (一)税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缴费人向原征收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库。税务部门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同时将退库审批资料一并传递人民银行办理退库。
  (二)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由林草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缴费人向原征收部门申请办理退付,林草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对资金已缴入金库的,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交由人民银行办理退库;对资金未缴入金库的,按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回。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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