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23]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2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明确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及《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2〕1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依照《公告》相关规定处理;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 琼财税[2014]15 2014/9/18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 津财税政[2019] 2019/4/3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人社发[2016] 2016/3/16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 吉财公告[2023] 2023/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新财法税[2019] 2019/3/21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冀财税[2023]21 2023/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3/1/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 丽地税政[2009] 2009/3/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 桂财社[2019]11 2019/9/2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 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