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3]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3-11-16
实施时间: 2023-11-16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避免因利益冲突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执行有关客户接受与保持程序,谨慎评估提出违规付费要求的客户风险。如果发现客户存在或有付费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终止该项审计业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于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23年1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2012/3/20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8/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 浙财会[2020]40 2020/10/30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核查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云会协[2014]21 2014/4/16
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 财会协字[1994] 1994/7/1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编报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会计 湘注协[2011]2号 2011/1/5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 2012/3/15
广东省注协关于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创先争优“制度 2011/9/13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为全体会计师事务所配置电子邮 2012/3/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 京财会[2022]15 20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