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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海关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文号: 青岛海关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2-20
实施时间: 2019-2-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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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支持拟入驻综保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提前适用综保区税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综保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之日起,企业可以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向综保区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二、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申请提前适用综保区机器设备免税政策的,综保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收取以下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及机器设备清单;
  (二)综保区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综保区所在地主管海关为其设立设备电子账册。
  三、在综保区封关运作前,企业不得向海关申请开设除设备电子账册以外的其他电子账册,上述机器设备仅可用于安装、调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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