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2023]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20
实施时间: 2022-8-1
失效时间: 2023-7-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2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3]12号)要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31号)相关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生效的抵债不动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仅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执行期间已征收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 浙国税流[2005] 2005/12/19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51 2006/7/1
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6]72号 2026/4/11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产权 2025/4/16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申报金融机构 成经信办[2012] 2012/8/14
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6/1/20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 2018/10/26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 2026/6/8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 财金[2011]2416 2011/12/8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6]5号 2016/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