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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暂停征收和调整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16]42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31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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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会议和全省加强软环境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对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规范。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暂停征收和调整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征收的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停征收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城市卫生费,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以及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费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调整的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将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和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用调整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调整后,其他征管方式不变。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需要。
  四、此次公布暂停征收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的清欠收入,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停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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