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财公告[2023]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14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3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延长支 吉财税[2021]60 2021/7/12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税[2019]13 2019/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新财法税[2019] 2019/4/10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 青财税字[2022] 2022/3/29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026/5/2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皖财税法[2023] 2023/1/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 2017/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 财税法[2014]74 2014/6/23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延长重 2021/12/7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 202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