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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0]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5-25
实施时间: 2020-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9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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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做好“六保三促”工作,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就业安置、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二、支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分档减免残保金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鲁财税〔2020〕1号文件执行。
  四、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为减轻我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的资金压力,现将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宣传推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微博、APP等全媒体,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政策、全面享受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要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扫清政策执行障碍,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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