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9-19
实施时间: 2023-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2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本公告所述“牲畜屠宰”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牲畜屠宰”类别(代码C1351)执行;“禽类屠宰”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禽类屠宰”类别(代码C1352)执行;“羽毛(绒)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羽毛(绒)加工”类别(代码C1941)执行。
  二、按照本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采用成本法。
  三、按照本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税〔2014〕1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稳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稳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我们制发了此《公告》。
  二、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试点行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核定扣除方法。按照《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采用成本法。
  (三)征管事项。按照《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税〔2014〕1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施行时间是什么?
  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6/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项税额 川国税函[2013] 2013/1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7/15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汛期蔬菜等农产品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陕价成发[2012] 2012/6/6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单户试点成本法农 2024/2/2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 鲁国税发[2004] 2004/1/2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 川办发[2017]53 2017/5/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2022/12/1
202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25/8/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