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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第84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7-14
实施时间: 2023-7-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6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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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涉农企业税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大多适用13%的销项税率,客观上存在“高征低扣”的现象。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2012年7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开始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允许试点纳税人按其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农产品核定扣除制度在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推动涉农加工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情况
  自2013年9月起,财政部、税务总局授权省级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点选取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我局结合实际,逐步加大推行力度,2014年至2021年,八年间七次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陆续将谷物磨制、棉初加工、干制香菇、非软包水煮香菇罐头、浓缩苹果清汁、锯材加工、棉纺纱加工、皮革鞣制、中成药、玉米淀粉加工、精制茶加工、豆制品加工、人造板加工、即食魔芋制品等14个河南优势、特色行业(产品)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使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由按10%计算抵扣,改为按销售所加工货物的适用税率(通常为13%)核定扣除,提高实际扣除率与销项税率持平,有效解决了原来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高征抵扣”的问题。
  三、我省卤制品加工等涉农行业试点推进情况
  据了解,卤制品种类主要包括禽类卤品、水产类卤品、蔬菜豆类卤品等,耗用农产品原材料涉及鸡鸭猪牛羊等禽类、豆制品和蔬菜,通过对原材料清洗、修整、腌制、冷却等生产工艺后包装销售。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卤制品企业销售卤制品适用13%的税率,对其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卤制品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卤制品行业存在销项税率高、进项扣除率低的“高征抵扣”的现象。根据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申请,今年4月,我省启动了新一轮试点扩围调研测算,将卤制品加工、肠衣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等6个行业作为调研范围,待结合行业企业生产工艺科学测算投入产出率后,力争在上述行业尽快实施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切实降低卤制品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税收工作高质量开展,并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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