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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2005]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5
实施时间: 2005-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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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各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企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0]97号)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凭《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即银行结算“六联单”)或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未使用银行结算“六联单”或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部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现行税收规定予以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
  二、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可统一委托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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