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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2022]3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11-15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8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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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度)》,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5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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