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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22]1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25
实施时间: 2022-5-25
失效时间: 2022-11-3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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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的规定,加大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力度,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注册、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费款所属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可领取补贴。
  本通知规定可领取补贴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企业划分的标准确定。
  二、补贴标准
  按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所属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的5%给予补贴,每户不超过5万元。
  三、发放流程
  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流程如下:
  (一)免申即享。税务机关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确认后,将补贴发放至企业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未签订协议的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收款账户后,再由税务机关发放补贴。
  (二)主动申请。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通告补贴发放时间,符合申领条件且未收到补贴的企业,可在通告发布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补贴,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如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符合累计缴费月份条件),由税务机关审核并按前款流程集中发放补贴。
  四、资金列支及划拨
  除深圳市参保企业外,全省企业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至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拨付到企业账户。深圳市参保企业补贴资金由深圳市级财政安排。
  补贴所需资金,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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