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3-4-28
实施时间: 2023-6-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俄罗斯进口木材境外预检卫生除害处 黑价行[2013]26 2013/9/25
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 2005/12/28
关于2025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加工贸易进口配额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25/8/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 沪国税流[2006] 2006/7/2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 闽国税函[2006] 2006/7/25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4] 2014/11/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19 2006/3/2
关于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1]39 2001/9/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浙国税流[2005] 2005/6/23
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 云财税[2011]56 20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