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181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2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计税依据。根据生产企业经国税局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行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
  三、纳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税局审核日期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财税〔2005〕25号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是指对生产企业2005年1月1日以后(包括1月1日)发生的货物出口行为经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开始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6/9/1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 2022/4/1
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6/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有关 皖国税函[2003] 2003/7/2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电子数据申报途径的说 2012/10/12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 皖税函[2022]15 2022/6/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2015/3/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公告 2005/2/22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 宁波市国家税务 20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