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12-24
实施时间: 2021-12-24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为方便广大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27日起全省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
  二、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一)转出福建
  1.申请调转的会计人员为已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并入库的人员。
  2.由会计人员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上提出调转申请。有工作单位的同步上传调入地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身份证地址与调入地所属区域一致的同步上传身份证;身份证地址与调入地所属区域不一致的需同步上传调入地的居住证明材料。
  3.会计人员提交调转申请后可登录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查看本人提交转出申请后的审核状态,如果未通过审核,平台会提示未通过原因,申请人需按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二)转入福建
  会计人员可登录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和密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如能查看到采集入库的本人信息说明调转成功。
  (三)除厦门外,会计人员在省内所属区域调转不属于跨省调转,统一按照会计人员信息变更事项进行办理,会计人员可登录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在信息变更“其他信息变更”模块申报提交。
  附件:会计人员申请跨省调转操作说明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会计人员申请跨省调转操作说明.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杭价费[2010]16 2010/8/9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3年度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材料 2023/9/1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鲁财会[2019]14 2019/4/15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 2014/11/21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2/2/1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 2019/1/1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云财会[2007]22 2007/10/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津财会[2018]24 2018/11/2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 内财会[2014]96 2014/2/1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宁波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 甬财政发[2019] 20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