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1-30
实施时间: 2021-11-30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7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
  截止2021年10月31日,全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结束。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文件规定,现开展全市范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查、催报、催缴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查是否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申报缴纳保障金。如未按照规定完成上述事项,应于2021年12月25日前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二、自查期结束,由财政、税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合进行重点抽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部门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税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中国人 闽财社[2008]68 2009/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 厦财社[2021]12 2021/8/25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 大财非[2016]69 2016/9/9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市区 温残联教就[201 2012/8/31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省本级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 2026/3/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 冀地税发[2003] 2003/1/1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 温残联教就[201 2012/8/15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 琼财税[2020]15 2020/1/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中 云残发[2023]53 202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