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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5]1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3
实施时间: 2005-3-23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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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税机关和银行反映,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存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如何界定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省局明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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