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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废止《广东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程序[2020年8月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12
实施时间: 2022-1-12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0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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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区各辅导机构、拟上市主体: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属地监管优势,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在全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9月30日公布并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经我局研究,决定废止《广东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程序(2020年8月修订)》,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开展辅导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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