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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8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陕税函[2021]1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29
实施时间: 2021-6-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6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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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陆宇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资源出产地参与分享天然气管道运输增值税的提案》(第6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4号)规定,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营业税由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纳税地点做出特殊规定。
  您提出“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增值税征收政策,让资源产出地参与分享天然气管道运输增值税,建议资源产出地与出口地按5:5的比例分享天然气管道运输增值税。”的建议有其合理性,也有利于我省经济健康发展。陕西省税务局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权制定和调整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和收入分享等基本政策规定。目前,增值税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在立法工作征求意见和调研中,我们将针对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反映管道运输行业税收与税源的匹配问题,并提出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以期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联系人:马翌祯,联系电话:029-87695004,1357223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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