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3-3-2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3-8-2
实施时间:2023-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小微 晋财税[2022]6号 2022/1/1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8/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 浙经信企资[201 2017/1/4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 浙财税政[2019] 2019/1/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云南省财政厅国 2022/1/1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0/1
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 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5]6号 2015/1/8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和小微企 宁波市国家税务 2013/10/1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渝国资[2022]26 2022/7/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 鲁财税[2022]29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