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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23]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2-8
实施时间: 2023-2-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9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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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退还等相关工作,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保证金管理主体责任
  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稳定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采购人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状况和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程序。
  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一)严控保证金收取种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
  (二)明确保证金收取要求
  采购人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定期核对清理,妥善保管和退还保证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防止保证金挪用、损失或保证金缴纳信息泄露等风险的发生。
  (三)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规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保证金收取依据、比例、提交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采购文件中未明确收取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同时,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
  (四)细化缴纳比例和时限要求
  投标(响应)保证金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且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五)规范保证金退还程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依法依规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并加强保证金退还管理,规范保证金退还流程,不得延迟退付保证金,不得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占压或变相占压供应商合同尾款。除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六)规范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
  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确认相关情况,并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不得擅自扣留、退还。
  三、加强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有关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相关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加大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保证金收取与退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业务提示函、公开通报等措施,督促其将保证金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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