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3-29
实施时间: 2005-3-2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经研究,现就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保监局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保监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保监局按规定将保险中介行政处罚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批之前,应依照相关法律告知当事人权利及应要求组织听证。保监局在上报审批材料中应附有下列材料之一:
  (一)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但以不按时参加听证等形式事实上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附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送达的证明材料;
  (四)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附有听证笔录。
  三、保监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保监会中介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05年3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赣市监规[2023] 2023/12/11
关于就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2015/6/19
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穗审规字[2019] 2019/3/7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上 2023/2/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 京发改规[2016] 2016/1/28
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3] 2003/4/25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市监规发[202 2023/12/1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2/6/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 京市监发[2021] 2021/12/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市监规[2023] 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