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5-17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7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按《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以及《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内容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 2015/1/13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住 2021/11/12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 鲁财税[2023]22 2023/10/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 皖地税[2004]31 2004/3/2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 2020/3/17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9/2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25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 鲁政字[2015]14 2015/6/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皖国税函[2004] 2004/3/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渝国税发[2003] 2003/12/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服务业 苏国税发[2005] 200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