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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报告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银保监办发[2021]19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0-15
实施时间: 2021-10-15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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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更好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便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5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报告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其上级管理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5个工作日前向青岛银保监局报告,并在新址营业前及时更换金融许可证。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提交变更营业场所报告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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