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公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0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5-1-26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我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有关财政担保问题的意见》(财预函[2004]15号)的批示精神,为了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现就有关地方财政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三、地方财政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由地方财政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财政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海关继续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公告 北京海关公告20 2020/2/14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登记 鄂工商注[2011] 2011/12/15
北京海关关于修订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北京海关公告20 2020/6/29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 成府发[2015]22 2015/8/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工作的 晋政发[2017]25 2017/5/27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 苏政务办发[202 2023/6/3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和年度情况 云财企[2011]55 2011/3/1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 青政办[2010]40 2010/2/24
关于编报202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财金[2025]124号 2025/11/30
关于发布《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6] 20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