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1998]2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1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0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中所称“老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7年度(含)以前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结余,这部分基金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中所称“新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8年度(含)以后每年将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实际发放数的部分建立的工资储备金结余。
  二、从1998年度起,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大于提取数时,应首先用老基金结余补差的,其差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老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新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企业当年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提取,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台帐,内容包括:老基金结余数,每年工资总额的提取数、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数,新基金结余数等项目。税务机关对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额应认真审核把关。
  五、企业工效挂钩的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备案。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度起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苏财税[2023]14 2023/5/31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电力建筑二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 成国税审[2007] 2007/4/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 皖国税函[2005] 2005/3/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琼国税发[2003] 2003/7/9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泉市红 黔财税[2023]10 2023/10/17
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 国税函[2007]88 2007/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1/1/1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20 深财法[2020]15 2020/5/22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 甘财税[2025]5号 2025/4/8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