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调[2022]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5-30
实施时间: 2022-4-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8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鼓励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现行收费标准详见《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四、上述降标规定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自2022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全额缴纳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 杭价费[2012]28 2012/1/29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 湘财综[2015]10 2015/1/1
关于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财规函[2000]4号 2000/6/2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苏财综[2003]13 2003/10/29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黔价费[2012]28 2013/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安徽省行政事业 财综[2012]1371 2012/8/1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1999]44 1999/12/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 2020/2/2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青财综[2016]3号 2016/1/26
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70号 20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