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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外资字[2021]28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3-29
实施时间: 2021-3-29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7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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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
  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在我区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委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权限范围、报送环节、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等做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权限范围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理。
  二、取消转报环节
  由项目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取消盟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环节。
  三、精减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只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申请文件(含项目基本情况、用汇额、进口设备清单、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等),不再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四、压缩办理时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意见和评估时间),对于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对于不符合的,将以适当形式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原因。
  五、尽快推行“网上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尽快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功能,争取6月底前实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线上申报办理和进度可查询。
  六、其它事项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项目(总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取消盟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转报环节,由项目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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