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2]94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6-14
实施时间: 2022-6-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的工作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电〔2022〕2号)要求,现将阶段性降低我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2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其他事项
  一是降价资金纳入代理购电新增损益统筹考虑,确保阶段性降电价与代理购电业务衔接。二是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三是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对转供电单位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本通知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豫政办[2020]29 2020/7/13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2023/9/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 桂国税发[2006] 2006/12/9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 浙经信企资[201 2017/1/4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 闽工商规[2015] 2015/5/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小微企业 京财税[2022]72 2022/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 粤地税函[2007] 2007/6/1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 2014/1/29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小微 2017/3/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 鲁政办字[2026] 202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