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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6-22
实施时间: 2022-6-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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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鼓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给予阶段性优惠政策。
  二、电价标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执行,不再上浮。在合理负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基础上计算用户电价,并逐月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和新增线损损益。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所需资金在平衡代理购电价格与市场化用户价格差价损益中解决,多余或不足部分向其他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可按季度清算。
  四、执行时间。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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