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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22]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10-13
实施时间: 2022-10-1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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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证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适应注册制改革下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财政部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王京石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329/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证监会联系人:证监会会计部处监管一处  周诗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100033
  电话:010-88061292
  传真:010-88061344
  电子邮件:zhou_shy@csrc.gov.cn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pdf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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