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9-30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 2021/12/7
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7] 2017/12/2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期限问题 深国税发[1998] 1998/6/22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 黔税办函[2021] 2022/1/1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 1991/8/5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 2019/11/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延长2008年11月[税款所属期] 粤国税办发[200 2008/12/1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2/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6/1/1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沈地税函[2005] 200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