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8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16
实施时间: 2001-3-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4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银行等金融单位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 青国税发[2006] 2006/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相关业务 2024/1/1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 鲁地税函[2004] 2004/12/15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晋地税流发[200 2000/4/2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 鲁财税[2011]72 2011/10/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吉财法[2003]25 2003/3/1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有关 辽国税函[2007] 2007/12/26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 国务院令第691号 2017/11/1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内国税流[2000] 2000/4/2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8] 2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