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市监规[202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6-30
实施时间: 2022-6-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1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已经6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明确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9/6/26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 2014/12/26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1/4/30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 陕市监发[2023] 2023/9/5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 财法字[1998]9号 1998/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 渝财规[2023]4号 2023/8/2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 闽国税发[2010] 2010/12/1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票据违法行为行政 2015/12/4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减免责 2024/8/2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 吉地税发[2006] 2006/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