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8-30
实施时间: 2022-8-3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相关规定,经评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8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 吉财公告[2023] 2023/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 黑财规审[2019] 2019/4/3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 鄂财税发[2023] 2023/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7]15 2017/9/22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2]3号 2022/1/1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退役军人事 陕财税[2023]8号 2023/1/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 2017/1/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 粤财税[2022]7号 2022/1/1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9]21号 2019/1/1
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 20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