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22]3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2-7-4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税费政策协同的要求,现将我市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480元;将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540元。
  二、对我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
  (五)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对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中涉及的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年基准税额,以及重庆市涉及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减免政策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已按原政策缴纳2022年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 川府发[2015]6号 2015/1/19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贯 甘财税[2020]1号 2020/1/2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 津地税地[2009] 2010/1/1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 渝财规[2024]4号 2024/1/1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12 2014/10/16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5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12/19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18/6/15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17]27 2017/8/3
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 财关税[2019]36 2019/11/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 闽税函[2023]64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