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8-1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7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就甘肃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季计征。对纳税人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可按次计征。
  二、对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义务经常发生的,可按季计征。
  三、对纳税人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计征。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
  五、印花税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税法顺利实施,明确我省印花税申报方式和缴纳期限,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印花税的申报缴纳方式和期限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
  一是明确了印花税申报缴纳方式,取消了按月申报,保留了按次、按季、按年申报。
  二是明确了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的计征期限,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季计征。对纳税人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可按次计征。如:某企业是一家交通运输企业,经常发生运输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实行按季计征,一年申报缴纳四次印花税;又发生了两笔借款业务,借款合同印花税可按次申报缴纳。又如,某个人一年内发生了三次租赁合同纳税义务,可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是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与以往申报方式相同,符合产权一次性转移的特点,也便于纳税人及时完成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对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纳税人则可结合自身业务情况,选择按季申报。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减轻负担。
  四是考虑到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变动较少,明确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计征。
  五是分别明确了印花税按次、季、年计征的纳税期限。
  六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的征收,与其在境内有无代理人有关。对境内有代理人的,其纳税期限与代理人的纳税期限一致,方便代理人在完成纳税申报时一并履行扣缴义务。对境内无代理人的,规定为按次申报,便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另外,《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改)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征管实际,决定予以废止。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发[2010] 2010/4/1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2/7/1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税发[1993]10 1993/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22/7/1
印花税法 主席令13届第89 2022/7/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 川地税发[2006] 2006/10/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 辽地税函[2004] 2004/12/2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8 2025/9/1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 2017/1/1